刘某某未缴纳保险的工伤赔偿案件,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不受退休前五年80%至10%全额赔偿限制。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节选)
靖劳人仲案字〔2015〕第534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靖江市孤山号。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 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某
案由:工伤保险、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靖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桂刚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1年8月至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冲床操作工,月平均3000元/月。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压伤,………。2015年8月11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为七级伤残。……….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1年8月至2015年8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84000元、经济补偿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000元………元。
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下列证据:
l、 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七级。
2、证明一份,由靖江市职业介绍中心出具,以证申请人托管档案缴纳社会保险, 未在被申请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刘某某原系被申请人靖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但未在该公司参加社会保险。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压伤,至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15日出院。2015年1月l6日申请人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11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七级伤残。
…………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仲裁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靖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经济补偿金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元、 医疗费8189.62元、鉴定费460元、护理费720元,合计223625.6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l5日内付清。
二、对申请人刘某某在本案中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杜天定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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