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6]185号 签发人:李亚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5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5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966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可均支配收入1625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给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883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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