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我和妻子都分居两年了,还有证明,你凭啥不判我离婚?”近日,由于法官驳回了一男子的离婚诉讼请求,该男子在法院大厅大喊大叫。法官表示,按照《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致使夫妻分居两年的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
今年3月初,男子张某去法院起诉,要求与结婚12年的妻子李某离婚,原因非常简单:感情不和。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和妻子分居两年,并且拿出了单位工作证明和自己的租房协议。称两年前,他就已经被单位调往福建工作,期间自己不曾回,也没怎么和妻子联系。此外,张某还递交了自己的财产证明,除了5万元现金可以留给妻子外,夫妻双方再没有任何共同的房产和资产。法官送达《起诉状》时,妻子李某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也未到庭应诉。
开庭时张某称自己与妻子是经父母撮合认识的,年轻时不懂事就在一起了,现在两个人都有自己的事业,而且长期分居两地,确实已经没有感情。法官表示,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两年就是离婚的一个硬性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法条要求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两年。而本案中,郑某的分居证据是因工作调动,只能证明他在福建工作和居住,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他们之间没有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
最后,法官综合考虑,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戚律师在平时接待当事人咨询时,经常会碰到有人问,是不是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误区,在我国是没有所谓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去民政部门,另一种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满两年只是应准予判决离婚情形之一,并且前提是因感情不和。
下面附上相关法条给大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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