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戚主任成功为受贿罪的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故意杀人的罪犯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20)苏1282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住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靖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季鸣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在信息查询、案件办理等方面为倪某甲、刘某甲、臧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倪某甲、刘某甲甲等人所送财物,款物价值计人民币189341.03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留置、先行羁押的,留置一日、羁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赃款人民币十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一元零三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朱勇祥
人民陪审员 丁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