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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也要赔钱!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7-11-11 点击次数:2055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有人认为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则有些变化,下面情况仍然需要经济补偿,律师为你简单分析。

一、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员工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则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可能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如果是国企,终止劳动合同还有一个特别规定: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国有企业职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不计发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需续延劳动合同,否则也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1、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到期能否终止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单方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2、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5、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7、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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