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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8-03-27 点击次数:2886

未年检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某日,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型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2016年4月15日,张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孙某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多次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多次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没有年检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张某某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的受损及修复情况进行物价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26000元,评估费用1300元。随后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和评估费用共计27300元。

  开庭审理期间,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年审至2015年3月,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4月。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戚律师分析】

首先,张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时,其轿车逾期未办理年检,按相关行业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件进行审核,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明知该小型轿车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投保第三者商业险。

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且自身已经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拒赔,有失公平。

第三,车辆未年检,其行为性质系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被告保险公司系合同相对方,不是行政主体。

第四,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某某未保持车辆安全车距引起的,经检验该车辆制动性能并不存在问题,即车辆没有年检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法院判决】

张某某在投保第三者商业险时,明知该小型轿车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投保第三者商业险。车辆未年检,其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引起的,该车辆制动性能并不存在问题,故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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