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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肇事方不及时赔偿,如何维权?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8-03-27 点击次数:2381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会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受害人躺在医院里无钱治疗,三番五次找肇事人要求现行支付医疗费,但肇事者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乃至拒绝,找交警催要,交警说,交警的权限只能帮助催要,若肇事者不理睬,交警也不能强行让肇事者给你赔钱, 交警更无权把肇事者抓来。那该怎么办呢?

【律师支招(一)】

如果肇事车辆有买保险的,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交强险合同条款肇事车辆承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具体操作方法】

1、请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

2、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

 

【律师支招(二)】

  肇事者有钱却不愿意垫付的,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受害人一个通过法律得以自我救济的渠道,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比如交通事故中一方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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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三)】

  肇事司机未买保险,又无钱赔偿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律师支招(四)】

终结大招,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委托鉴定机构3+检验、鉴定时间20+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一共28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扣车期限一般情况不应超过28(工作日),期限届满,交警部门就应当通知当事人,无条件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否则交警违法。交警扣车的目的是为了调查和检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

因此,如果肇事者不给医疗费,在交警放车前,你应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肇事车辆,迫使肇事者与你协商前期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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