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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借条写了也要不回钱!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 时间:2017-11-11 点击次数:2240

这四种借条写了也要不回钱!

 

现在的老赖很多,借钱后要钱很头疼。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被别有企图的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

 

债权人注意:这四种借条写了也要不回钱!这些借贷不受法律的保护,借钱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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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非法活动”主要包括:赌博、买卖毒品、走私等活动。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追讨。因此,有些欠债人故意以赌债来抗辩,企图将合法债务辩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借债。

 

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出借人一定不要借,殊不知借出去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二、借给未成年的借款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此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能够证明,但若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没有资金支付凭证

 

在债务诉讼中,有时除了提供借条外,还需要债主提供借贷关系构成的实质性证据,如银行转账小票,收条、收据、网络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等。然而,有些债主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又没写收据,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对方抗辩没有收到相应的借款时,可能造成举证不能,最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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