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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戚主任成功为电信诈骗团伙主犯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 时间:2018-11-24 点击次数:5462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为电信诈骗团伙主犯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是检察院指控的公诉案件,电信诈骗团伙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等为名实施网络诈骗,女性业务员与男性业务员互相配合,通过微信、QQ等用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聊天,以生病住院、赔偿他人手机、需要路费等为由实施诈骗,法院一审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彰显了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执著、坚持,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守护。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才能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图-戚桂刚 - 副本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起,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徐某某同被告人牛某某、宋某某以及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陵区南园小区、兴业小区等出租房内,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等为名实施网络诈骗。女性业务员与男性业务员互相配合,通过微信、QQ等用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聊天,以生病住院、赔偿他人手机、需要路费等为由实施诈骗。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戚桂刚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为人民币137767元;2、被告人武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并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采信辩护律师意见,判处电信诈骗团伙主犯武某甲有期徒刑四年】




【知名律师指导分析】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查阅、研究案件材料,第一时间提出辩护意见,根据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为人民币137767元;被告人武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并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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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节选】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 2018 ) 苏 1202 刑初 30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武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徐某某、宋某某、牛某某、胡某某、袁某某、项某某、曹某某、林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余某某、韩某某、许某某、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珣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

2016年8月起,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徐某某同被告人牛某某、宋某某以及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陵区南园小区、兴业小区等出租房内,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等为名实施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及武某丙任经理,被告人徐某某大主任、会计,…上述经理、主任负责招揽新业务员、对各业务员进行诈骗方法培训、对诈骗所得分发提成等;女性业务员与男性业务员互相配合,通过微信、QQ等用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聊天,以生病住院、赔偿他人手机、需要路费等为由实施诈骗,并将诈骗所得上交各自所属主任,再由被告人徐某某记账,被告人徐某某将诈骗所得交给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提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徐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辩护人戚桂刚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应为人民币137767元;2、被告人武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并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武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徐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影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一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荣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丽 亭




【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戚桂刚 主任律师/手机(微信): 1800-1426-996/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靖江资深律师 /全市优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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