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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义务,追缴无时效限制!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工伤通 时间:2020-09-26 点击次数:2325

来源:工伤通 

很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范畴,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就是强制性法律义务,下面推送一个典型案例,供参考:

  王某某系正大光明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某于10月23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现本人请求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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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向该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后,再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具体内容为: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你单位王某某补缴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6750元。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大光明公司对决定不服,向某某市政府申请复议,某某市政府于4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公司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缴纳住房公积金,当然得补缴,公司起诉无理,不予支持。



图-戚桂刚 - 副本

法律法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戚桂刚 主任律师/手机(微信): 1800-1426-996/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靖江资深律师 /全市优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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