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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主任成功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靖江律师戚桂刚 时间:2021-04-08 点击次数:17771

刑事辩护:戚主任成功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20)苏1282刑初6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匡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靖江市文东服装厂负责人,住靖江市。因本案分别于2018年4月8日、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务工,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10223198206121018,务工,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务工,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胡某、张某、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被告人张某、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匡某经被告人胡某、张某、任某介绍,以价税金额6%的价格,购买许昌县庆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人民币584444.9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84919.3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靖江市文东服装厂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胡某、张某、任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匡某、胡某、任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靖江市文东服装厂已补缴全部税款,胡某、张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四被告人均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故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匡某、胡某、张某、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匡某、胡某、张某、任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等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卫琴

人民陪审员  田惠芬

人民陪审员  张祥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季轩羽

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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