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戚主任成功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判三缓五。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
(2019)苏128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3年出生,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武某、赵某、何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王某某(已判决)发现“MBAEX”虚拟货币网络平台存在系统漏洞,登录在该平台注册并获得认证的账户,在该账户有虚拟货币的情况下,点击转账,在输入的转账数额前添加负号,后点击确认,该账户即增加相应数额的虚拟货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武某、赵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胡某、赵某、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武某、赵某、何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上述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胡某、王某、武某、赵某、何某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卫琴
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
人民陪审员 邵有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季轩羽
【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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